這一地風電建設用地補償方案印發!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及臨時用地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及臨時用地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余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日
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及臨時用地安置補償實施方案
為做好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及臨時用地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及臨時用地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包括余慶縣八龍山、鳳凰山、獅子山、馬家灣、翁坪、李家壩、平場、新寨風電場等8個集中式風電場項目。
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71號令)、《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遵府發〔2023〕12號)、《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黔能源新〔2025〕23號)、《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黔能源新〔2021〕9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以及縣直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建議意見。
二、征收、征用目的,征收主體,被征收人,被拆遷人
征收、征用目的:通過土地征收,可以將分散的土地資源整合起來,統一規劃用于風電項目。能將土地資源從其他用途合理調整到風電項目開發利用,契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實現資源在能源領域的優化配置,使土地資源在推動清潔能源發展中發揮更大價值。
征收、征用主體:余慶縣人民政府。
征收、征用實施單位: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規劃設計范圍內需要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和其他相關權益人(如土地他項權利人,像土地上存在抵押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的情況)。
被拆遷人: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規劃設計范圍內需要拆遷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地面附屬物、林木的合法產權人和使用人。
三、征地拆遷補償范圍
(一)土地征收、征用范圍
余慶縣風電項目涉及的風機機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塔基、場內外道路等建設用地、設計變更增加的紅線用地及地質災害產生用地。
(二)房屋及其他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范圍
征地紅線(含設計變更增加用地)內需要拆遷的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林木;征地紅線內國有、集體土地上需要搬遷的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專項設施;與該項目建設相關聯,經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確認確需搬遷的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附屬設施。
四、征收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征地拆遷方案、程序、標準、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原則。確保被征地拆遷人不因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時,堅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不得隨意提高補償標準、擴大征地拆遷范圍。
(三)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永久性征地和臨時用地必須遵循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嚴格按規劃設計要求使用土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農用地;能用劣質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農田。
(四)個案協商補償原則。對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過程中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或對相關規定存在較大分歧的個案,可采取由征地拆遷單位、項目業主與被征地拆遷人協商一致完善相關手續后進行補償,協商不成的,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補償。
五、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一)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標準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遵府發〔2023〕12號)執行,即:按本方案附件1執行。若省、市、縣人民政府有新的標準出臺按新標準補差。常見藥材、魚類及特殊作物按本方案附件2執行。
(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房屋室內裝修補償、房屋附屬設施補償、臨時周轉過渡補助及搬遷獎勵按照本方案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執行。
(三)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按照本方案附件7執行;非林地上的經濟林、零星林木、苗圃補償按本方案附件8、附件9執行;林地上林木補償按《貴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71令)相關規定執行;林地上的經濟林木以闊葉蓄積標準進行計算補償;所征拆林木歸被征拆的林木所有權人。
(四)炮損補償按附件10執行。
(五)墳墓搬遷安置補償按本方案附件11執行。
(六)項目臨時用地安置補償按本方案附件12執行。
(七)項目建設用地“三電”遷改(電力)安置補償按本方案附件13、14、15、16執行。
六、土地地類的認定
按被征地土地使用權人的承包地類核實補償。
七、征地及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工作程序與方法
(一)征地拆遷工作方式
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其他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積極履職,落實、完善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土地征收、征用和拆遷補償方式
1.土地征收、征用和拆遷統一實行貨幣補償。
2.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1〕26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慶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余府辦發〔2013〕198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余慶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余府辦發〔2014〕49號)文件執行。用地項目業主單位要足額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并將其撥付至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3.專項設施遷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補償。征用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等專項設施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個案處理。征收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設用地標準予以補償;被搬遷戶紅線外宅基地面積一并納入紅線征地補償范圍。確需調劑或新征用土地進行遷建和安置的,統一調劑或新征用土地予以遷建和安置,但對原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補償根據安置面積按補差原則處理。新增遷建和安置用地,按本方案標準進行補償;調劑或新征收土地與原建設用地的補償差額,納入余慶縣風電項目建設征地補償總額計算,費用由項目建設業主承擔。遷建和安置用地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用地限額要求。
4.施工臨時用地的使用、補償和管理。
(1)臨時用地原則采取租用的方式進行,其補償參照紅線實行貨幣補償,一次性補償給被征用農戶,由所在村(社區)與涉及農戶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協議,再由村(社區)與項目實施單位統一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協議,按本方案附件12標準執行。
(2)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后,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項目業主單位督促項目施工單位限期復墾復綠,復墾復綠的土地經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等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交所在村(社區)和原土地產權單位(個人)管理,及時解凍復墾復綠保證金。若未按期進行復墾復綠,按協議明確的事項申請監管部門解凍復墾復綠費,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復墾復綠,復墾復綠費在建設單位繳納的復墾復綠保證金中列支。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編制復墾方案時,主動與行業主管部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對接,做好耕作層剝離,并規范堆放,以利復墾復綠之用。
(3)新開墾的耕地,在沒有權屬糾紛的情況下,以土地現狀為準,確定土地類別,執行同類土地補償標準。
(4)風電項目道路按附件1標準一次性補給被征地產權人。
(5)臨時用地必須在獲得相關部門完整的審批許可手續后,項目施工單位才能動土施工。
5.工作經費。鑒于風電項目涉及的區域點多面廣、征拆工作量較大,由指揮部與業主雙方協商,在簽訂項目施工用地補償及費用支付協議書中明確征拆工作經費計提標準。
6.若省、市人民政府有新的文件或政策規定出臺,按照新的文件或政策規定執行。
(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方式可采取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兩種,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和產權置換。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貨幣安置為主,劃地安置為輔。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每戶補助“三通一平”補助費4000元;選擇劃地安置補償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流轉土地,其原宅基地按本方案所規定標準進行補償,每戶補助“三通一平”補助費6000元(特殊情況按個案處理)。確實需要統一集中安置的,以村(社區)為單位,由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屬地鄉鎮、村(社區)統一選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規定用地限額,若出現面積差異,按本方案標準據實補差。集中劃地安置戶的“三通一平”補助費按30000元/戶測算補償到所在地村(社區),由村(社區)統一組織實施,不再補償到戶。拆遷安置戶“三通一平”補助費在正線征拆資金中列支。
3.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補償。經營性用房是指臨街第一個自然開間并具備《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營業執照》《稅 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等合法證件和手續的經營性房屋。擅自將原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原住宅用房進行拆遷補償。
4.學校、企事業單位搬遷安置補償,由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項目建設業主、被征收單位共同協商解決。
(四)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程序
1.實物指標調查階段
(1)測繪測量及調查準備。待項目業主的可研及初設完成后,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以村(社區)為單位進行張榜公示、宣傳。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組建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組,開展業務培訓;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收集征地拆遷范圍圖表資料,統一印制實物指標調查登記表冊;由中介機構采取GPS或北斗定位系統按2000坐標進行測繪測量、統計、登記等。
(2)放線、實物指標固化。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待用地范圍公告后,立即啟動放線和實物指標固化工作,以防搶栽搶種、搶建或裝修、翻(擴)建房屋等情況發生;被征收人在用地范圍公告后,在征收范圍內,未取得合法手續,搶栽搶種農作物、經濟林木,搶建地上建(構)筑物或裝修、翻(擴)建房屋的,對擅自改變部分不予補償。
(3)現場測繪調查登記。土地測繪、房屋測量、林木調查可以由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確定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測繪、測量及調查工作。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項目業主、測繪(測量、調查)單位、村(社區)、被征地農戶、被拆遷人依據GPS或北斗衛星定位系統2000坐標系進行測繪、測量,現場核定征地拆遷范圍,判定權屬、確定土地類別,房屋和其他構(建)筑物結構、類別,并拍照佐證,完成登記原始資料,并由參與各方現場簽名確認真實性,形成各方簽名齊全、責任明確、記錄完整的征地拆遷實物指標調查原始登記表。對現場不能確定或存在糾紛的實物指標,收取土地承包證、林權證、宅基地證及有效證據,由屬地鄉鎮協調解決,對確實提供不出證據的,由村(社區)出具證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蓋章確認,完善實物指標調查原始登記表。實物指標調查結束,經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4)統計公示調查實物量。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涉及的村(社區)進行統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內被征拆人反映的問題,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記錄,及時核實和處理,有更改的須經原現場簽證人員確認后予以更改。
(5)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業主方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報告報政法部門審批。
2.補償登記及簽訂征收協議階段
(1)縣人民政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在擬征收土地的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天,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統一印制宣傳資料,在涉及村(居)進行張榜公示、宣傳。公示期結束后,擬征收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員會要求召開聽證會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縣自然資源局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送達聽證告知書,聽證會上過半數同意,方案通過,反之,不通過,再根據聽證會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2)測算公示補償金額。實物量公示期滿,按本方案相關補償標準測算補償金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糾錯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3)簽訂補償協議。一榜實物量公示、二榜補償資金公示結束后,兌現補償以登記產權人為主制作補償兌現表,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黔府辦函〔2024〕21號)要求,與被征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林木補償協議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與產權人簽訂。涉及紅線外的補償,另行簽訂補充補償協議。
(4)補償費兌付:按照法定程序,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后,按簽訂的補償協議兌付補償費。如被征地權利人要求提前兌付的,在無矛盾糾紛前提下,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先行兌付補償費。
3.征地拆遷資料歸檔整理
征地拆遷檔案資料由鄉鎮項目工作專班負責,原始勘丈登記表、征地現場圖片、公示資料、補償協議、兌現表等檔案資料由鄉鎮項目工作專班簽字整理完成后,交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業務辦公室審核,再交由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管理,項目完成并經審計結束后由第三方整理完成交縣檔案館及項目業主單位。
4.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兌付
鄉鎮項目工作專班將原始勘丈登記表、征地現場圖片、公示資料、補償協議、兌現表等檔案資料整理完成后交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無誤后,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財務室將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直補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賬戶,封閉運行,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五)征地拆遷有關問題的處理方法
1.耕地勘丈有關問題的處理。
(1)平地:四周田埂應勘丈一半作稻田面積;坡地:田埂不丈量內田埂,只丈量外田埂。
(2)田埂:超過1米的,按1米計算為田面積,其余部分按其他農用地計算。田埂不足1米的,按實際寬度計算為稻田面積。
(3)旱地土埂:超過1米的按1米計算為旱地面積,不足1米的按實際寬度計算為旱地面積。集中連片旱地,以地塊為單位,每塊旱地四周土埂應勘丈一半作旱地面積計算;分散的旱地,按項目占用的實際勘丈面積計算。
(4)耕地內機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溝渠等用地,原則上不丈量為耕地面積,應作其他農用地勘丈統計。
(5)邊角地:指風機基礎、檢修道路、升壓站等建設用地已占去該丘塊耕地的大部分面積,余下的邊角小塊無法耕種耕地或死角地帶,待基礎基本成型后經余慶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組織各方確認后,由測量中介機構進行測量登記,按本方案同地類標準對涉及農戶進行補償,補償資金從永久用地征拆資金中列支,邊角地歸村集體所有,不納入征地征收范圍。
(6)對于無法恢復耕作道路、地勢低洼長期積水導致無法耕種的土地由縣風光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組織縣相關部門現場研判確認后采用個案協商原則處理,另行簽訂補償、修復等協商、處理協議,資金從征拆資金中列支。
2.林木調查方法。
(1)林地上的林木調查:幼齡林和灌木林以宗地號為單元按測量面積分林種進行調查登記;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和過熟林以宗地號為單元,分林種、樹種、規格和數量進行調查登記。
(2)非林地上的林木調查:成片經濟林以宗地號為單元按測量面積、樹種、生產階段進行調查登記;非林地上的零星林木以宗地號為單元按樹種、規格、數量進行調查登記。
3.房屋調查方法。
(1)農戶房屋拆遷以戶為單位進行,范圍以拆遷戶的房屋現狀為準。
(2)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青苗由土地調查組調查登記,宅基地上的林木由林木調查組調查登記。
(3)房屋一層以屋檐滴水線為界量算房屋建筑面積。
(4)樓房二層及以上按墻體包邊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5)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無樓板的只計算一層建筑面積,有樓板的凈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計算1/2面積。
(6)農戶用于生產的畜圈、柴房、庫房等非住宅房屋等都是農戶用于生產生活的設施,搬遷費按照征拆方案中生產用房、庫房、辦公用房標準計算;住房、營業房、辦公用房、庫房房屋搬遷費按照征拆補償方案中生產用房、庫房、辦公用房標準計算;建筑面積計算未盡事宜參照相關規范規定執行。
(7)已完成房屋基礎但未建地面以上部分的,按宅基地實際以立方米為單位計量基礎部分。
(8)房屋外的石砌踏步及堡坎,按立方米計量。
(9)簽字蓋章。所填寫的丈量基礎表格由調查人員、項目業主單位代表、村、組長及戶主等分別簽字,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