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布式光伏新規:農光上網比例70%
12月31日,廣東省能源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就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變更。
根據文件,對于農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以及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設施農用地上工廠等農業建(構)筑物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滿足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比例不低于30%的條件,歸于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高速公路邊坡、高速高架路聲屏障、園區道路等各類道路上方及邊坡建設的項目歸于一般工商業或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現階段對其他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暫不作強制要求,后續視情況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要考慮利用現有供電線路,合理確定項目總裝機容量。

具體見下: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辦法》),促進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規范有序開發,經商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我省貫徹落實《辦法》實施意見。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體類型
對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體辦公用房、文化中心、衛生所等農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內道路、小公園、休閑活動場所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設施農用地上工廠化栽培車間、工廠化養殖車間、連棟溫室、畜禽舍、看護及管理用房等農業建(構)筑物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在不影響農業建(構)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維護、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滿足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比例不低于30%的條件,歸于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與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高速公路邊坡、高速高架路聲屏障、園區道路等各類道路上方及邊坡建設,且在公共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辦法》規定的電壓等級、裝機容量等要求,歸于一般工商業或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工商業廠房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下兩種情況可參照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第一種是工商業廠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線路供電,每回10千伏線路接入的光伏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且項目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第二種是項目采取全部自發自用模式,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工商業廠房既有供電線路電壓等級。
二、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
對于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項目備案信息中進行明確;對于在《辦法》發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下同)前已備案且于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前已獲得電網企業支持并網意見的項目,如項目于本實施意見生效后2個月內全部建成,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認后予以并網,不對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作要求。電網企業做好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監測,對未落實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要求的項目,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除上述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外,現階段對其他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暫不作強制要求,后續視情況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要考慮利用現有供電線路,合理確定項目總裝機容量。
三、項目調整要求
對于《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后續如項目法人、項目類型、上網模式發生變化,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項目投資主體可申請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備案變更,并重新辦理并網手續。
四、規范項目建設手續
項目投資主體應做好選址工作,確保建設場所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并網申請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于利用設施農用地上農業建(構)筑物、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各類道路上方及邊坡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及其他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電網企業要加強對并網申請材料的審查確認,按要求出具書面并網意見。項目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
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按照新建項目辦理備案,但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五、做到項目建設與城鄉建筑風貌相協調
省投資主管部門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告知項目投資主體,按照城鄉建筑風貌管控要求和安全建設規范開展建設,各地能源主管部門做好指導服務,指引項目投資主體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加強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城鄉建筑風貌管控的通知》(粵建科函〔2024〕722號)、《廣東省縣域“光伏+建筑”應用試點工作指引》等要求,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六、高效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消納
省能源局按季度發布分布式光伏接網消納困難區域名單及低壓配電網接網預警等級、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等,引導項目科學合理布局。廣東電網公司會同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及深圳供電局,按要求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對暫無可開放容量的地區提出解決方案;同時根據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需要和接網消納情況,提前做好配電網升級改造,及時保障項目接網消納。
對于利用已建成的村內道路、小公園、休閑活動場所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以集中匯流模式接入電網;對于其他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鼓勵通過集中匯流模式,在滿足電網安全要求后,優先接入電網。
本實施意見自2026年2月10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廣東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