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依托存量負荷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紅區原則配儲不低于100%*2h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應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通過光儲充一體化、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納能力。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暫無可開放容量地區排隊時,供電公司應告知用戶可通過配儲實現所在地區并網接入,并同步告知配儲比例,供用戶決策參考。
依托存量負荷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紅色區域原則配備不低于裝機容量100%、2小時新型儲能設施,儲能裝置應隨光伏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同一受限接入層級內的新型儲能租賃容量視同配建容量。與新增用電戶在同一用地紅線內的新建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此外,對于存量項目,應逐步實現“四可”功能全覆蓋,若“四可”功能不完善,供電公司、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開展“四可”建設改造,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新建項目并網時,必須按要求配置“四可”功能,并經供電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
詳情如下:
合肥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國網合肥供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安徽省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5〕40號)要求,結合我市現行相關政策,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有序發展
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認真落實文件要求,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規范化管理,調動各類投資主體積極性,破解行業發展制約因素,創新開發利用場景,提高經濟社會綜合效益。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等,統籌集中式與分布式新能源開發布局,加快實施工業園區、公共建筑等具備建設條件的典型場景分布式光伏全覆蓋行動。
二、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備案管理
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應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備案所需項目信息內容、辦理流程及辦理時限要求等,在辦理備案時及時告知風險、義務、安全要求等情況。
(一)場址證明材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主體需提供正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土地權屬證明。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農村公共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無房屋產權證明、土地證或宅基地證的,可由鄉鎮或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據實出具房屋物權證明,作為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材料。戶用光伏項目辦理備案時,用電戶名與新裝屋頂光伏戶主身份證明一致的,無需提供產權證明。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需提供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的使用或者租用協議;利用樓宇屋頂或外墻等公共部位建設,需提供涉及公共部位的物權所有人或被授權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戶用光伏備案。由供電企業代理備案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屬地供電公司受理業務時,應提前告知客戶代理備案周期、頻次及備案不通過等潛在風險。鼓勵自然人通過“安徽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屬地發改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實現線上備案。
(三)光伏并網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需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成選址意見、規劃許可、安全生產、房屋結構安全等手續的辦理,并向屬地供電公司正式申請辦理接入方案。未申請項目,供電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對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由供電公司直接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典型接入方案;對于接入380/220伏低壓配電網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由供電公司直接向項目投資主體提供典型接入方案,若項目投資主體不認可該方案,可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對于接入10千伏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供電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及時一次性提供所需的基礎資料。
三、超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清理
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建立超合理建設周期未開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超期項目)清退機制,及時釋放消納空間,提升電網資源利用效率,服務新能源更好更快并網。
(一)組織現場核查。每季度末,屬地供電公司應對核查時間點前溯12個月前已取得電網接入系統方案但未并網發電的項目,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梳理匯總現場未開工的項目形成超周期項目清單,屬地發改部門做好配合(現場未開工指現場未安裝逆變器或光伏組件安裝不足10%)。
(二)及時通知公示。供電公司采取書面函告形式,并在屬地發改部門網站連續掛網公示一個月,通知超期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建設。超期項目單位應在收到書面函告后的5個工作日內,或在屬地發改部門網站公示期間,書面反饋屬地發改部門、供電公司項目合理建設計劃,并于15天內開工建設(以現場安裝逆變器或安裝10%及以上光伏組件為標志)。接入系統方案超期的,項目單位及時向供電公司申請延期。
(三)終止并網流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反饋合理建設計劃或規定期限內仍未開工的項目,供電公司將終止其并網流程,并向屬地發改部門報備。
四、接入受限區域開發建設要求
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應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通過光儲充一體化、源網荷儲協同互動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納能力。
(一)主動公開信息。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暫無可開放容量地區排隊時,供電公司應告知用戶可通過配儲實現所在地區并網接入,并同步告知配儲比例,供用戶決策參考。
(二)明確配儲標準。依托存量負荷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紅色區域原則配備不低于裝機容量100%、2小時新型儲能設施,儲能裝置應隨光伏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同一受限接入層級內的新型儲能租賃容量視同配建容量。與新增用電戶在同一用地紅線內的新建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三)加強運行監測。供電公司應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配儲項目運行情況監測,根據需要開展項目周邊電網及上級電網運行評估。
五、加強智能化調控裝置監督檢查
加裝分布式光伏項目(含戶用、工商業)的“可觀、可控、可測、可調”智能化調控裝置(以下簡稱“四可”裝置)是保障電網安全、實現高效調度的重要技術手段,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運或調整其功能及參數。各縣(市)區發改委、開發區經發局在項目備案時,應做好“四可”裝置要求的告知。
(一)積極配合加裝。對于存量項目,應逐步實現“四可”功能全覆蓋,若“四可”功能不完善,供電公司、分布式光伏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開展“四可”建設改造,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新建項目并網時,必須按要求配置“四可”功能,并經供電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
(二)定期開展檢查。供電公司應定期組織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四可”裝置的完整性、運行狀態及數據上傳情況,檢查結果應及時向屬地發改部門報備。
(三)違約處理措施。對檢查中發現擅自拆除、停運或調整“四可”裝置的行為,視為損壞電力計量裝置行為,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下達整改通知單,項目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供電公司可依法采取解網等相關措施。
六、規范并網運行要求
所有分布式光伏項目逆變器出口電壓應進行規范設置,并網電壓380伏分布式光伏逆變器出口電壓設置范圍為353.4伏-406.6伏,220伏分布式光伏逆變器出口電壓設置范圍為198伏-235.4伏。
供電公司應加強分布式光伏運行監督管理,常態化監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逆變器出口電壓。組織開展涉網檢查,包括有無保護裝置及投運情況、是否私自調整逆變器參數、電能質量是否合格、涉網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造成電網運行風險等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的,應依規向用戶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的依規解網。
七、工作要求
(一)提升重視程度。屬地發改部門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屬地責任,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協調化解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矛盾糾紛問題,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依法督促整改或拆除。供電公司要加強項目監測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及時向屬地發改部門報送。分布式光伏業主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分布式光伏項目安全規范運行。
(二)加強部門協作。屬地發改部門、供電公司應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推進治理工作。建立重要信息共享機制,定期會商處理問題、共享治理經驗,必要時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開發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加強有關企業項目備案審查,確保全鏈條治理閉環。
(三)加大政策宣傳。屬地發改部門、供電公司應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事宜向轄區內企業做好宣傳工作,引導各方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推動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視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省法律法規為準。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