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 不再人為規定分時電價水平和時段!根據現貨市場優化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12月17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其中提出: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不再人為規定分時電價水平和時段;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現貨市場價格水平,統籌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和價格浮動比例。
除執行政府定價的電量外,電力中長期市場的成交價格應當由經營主體通過市場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統籌推進電力中長期市場、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在交易時序、交易出清、市場結算等方面做好銜接,發揮電力中長期市場在平衡電力電量長期供需、穩定電力市場運行等方面的基礎作用。
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可通過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購買,但不得同時參與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暫未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允許在次月選擇直接參加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
原則上,數年交易以1年以上的電量作為交易標的物,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內的電量作為交易標的物,月度交易以次月、年內剩余月份的電量或特定月份的電量作為交易標的物,月內交易以月內剩余天數的電量或者特定天數的電量作為交易標的物。交易分時電量、電價應通過約定或競爭形成。
綠色電力交易組織:鼓勵經營主體參與數年綠電交易,探索數年綠電交易常態化開市機制。綠電交易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與綠電環境價值組成,并在交易中分別明確。綠電環境價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以及力調電費等計算,具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時,應提前與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務關系,并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申報電量全部關聯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當干預市場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電力市場秩序且影響電力市場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危害電力市場及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安全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